版面大小
120%
100%
80%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843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忠發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權金額之釋明之資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柏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