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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864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大吉祥國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碧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蔡皓宇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聲請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請提出業已給付簽約金新臺幣100,000元予相對人之證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