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87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楊予銣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耀堂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人於民國115年1月17日聲請狀中請求標的金額第一段第三點「債務人應給付債權人清償新臺幣681,731元,及自民國100年3月23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違約金。」請具狀陳報究為請求利息抑或違約金,若為違約金應提出相關之釋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柏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