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120%
100%
80%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880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永煜肉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國春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裴德鋼即德芮客商行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裴德鋼即德芮客商行之商業登記資料(內容需含負責人之身分資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柏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