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885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王永慶(即張耀愛之繼承人)、王永正(即張耀愛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同法第509條第1項後段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王永慶(即張耀愛之繼承人)、王永正(即張耀愛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經查相對人王永正(即張耀愛之繼承人)業已出境並於民國111年1月26日為遷出登記,有該戶籍資料附卷可稽,須向國外送達之;另查相對人王永慶(即張耀愛之繼承人)戶籍設於臺北市中山區戶政事務所,因住所不明,須依公示送達之。又依上開法律規定,督促程序應向外國送達或依公示送達為之者,均不得行之,故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