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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88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鑫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楊靜、江義智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敘明請求金額(新臺幣649,440元)為何與車輛貸款借據暨約定書中總貸款金額(新臺幣600,000元)不同,如有更正之必要,請另狀更正聲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柏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