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88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蔡耀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君特設計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2項,聲請人之書狀宜記載「聲請人」之國民身分證號碼。
二、依據票據關係(支票)請求給付票款,則僅能請求自退票日起算利息,查聲請狀記載之利息起算日非退票日,聲請人應更正利息起算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