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931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展穎
代 理 人 呂育慈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誼誠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確認請求標的是否為:「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97,448元,及自民國115年4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84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5年4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如是,請具狀陳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