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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968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黃國師即大壯工程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冠屹水電工程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供完整工程合約(需有相對人簽章),並指出狀內所附相對人積欠工程款明細表內各項目已完工,或已可得請求相對人為給付之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柏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