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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99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上旗  
代  理  人  吳榮堂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曉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160,800元,及自民國114年10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32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11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9,998,960元,及自民國114年10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52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11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864,607元,及自民國114年10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7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11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