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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催字第1030號
聲  請  人  黃嘉章(即張文薰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人提出之繼承系統表記載不完整,請重新提出繼承系統表正本。
二、查聲請人提出之遺產分割協議書記載不完整,請重新提出遺產分割協議書正本(內容不得塗改,需記載全體繼承人姓名簽章);如未分割,應具狀補列所有繼承人為聲請人(並在聲請狀底補正全體簽章)。如有繼承人拋棄繼承,並應提出法院准予備查之文件影本。
三、請提出全體繼承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四、查聲請人僅提出華陽中小企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持股餘額證明書,請提出由股票發行公司簽章出具之股票掛失通知函正本(需記載完整股票號碼、張數、股數)。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柏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