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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催字第1030號
聲  請  人  黃嘉章(即張文薰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人提出之遺產分割協議書中安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總股數1770股少於股票掛失函總股數16500股,請陳明原因為何,並提出釋明資料。如遺產分割協議書記載有誤,請更正後重新提出(仍應有全體繼承人之簽名或蓋章)。
二、狀附之繼承系統表欠缺黃鳳茹之姓名,請重新提出記載全體繼承人之繼承系統表正本。
三、請提出黃鳳茹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柏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