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催字第1114號
聲 請 人 陳建華(即陳訓良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人提出之遺產分割協議書中股票公司名稱為台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且未記載股數,而非股票掛失通知函記載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2003股,請重新提出記載正確股票公司名稱、股數之遺產分割協議書正本或釋明原因並提出釋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柏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