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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催字第1128號
聲 請 人 薛幸真(即王素梅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人提出之遺產分割協議書中大同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總股數少於股票掛失函總股數,請陳明原因為何,並提出釋明資料。如遺產分割協議書記載有誤,請更正後重新提出(仍應有全體繼承人之簽名或蓋章)。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