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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催字第1149號
聲 請 人 賴蔚文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人提出之華陽中小企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掛失通知函闕漏股票張數及股數,請重新提出由股票發行公司簽章出具之股票掛失通知函正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