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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催字第1153號
聲 請 人 金藏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繼祖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系爭支票之發票日及付款銀行為何?(由於附表所載支票發票日及付款銀行與掛失通知書有異,故有陳報之必要)若掛失申請書有誤,請提出記載正確之掛失申請書正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柏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