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催字第122號
聲 請 人 李世環(即李敏雄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人提出之遺產分割協議書「環球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僅有15股由聲請人李世環繼承,「少於」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掛失之317股,請敘明原因為何並重新提出正確之遺產分割協議書正本(內容不得塗改,且股票總股數不得少於股票掛失函總股數),或以全體繼承人為聲請人重新提出聲請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