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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催字第1282號
聲 請 人 震鎧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峰愷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人提出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記載115年2月10日為到期日,請陳明系爭支票之發票日為何?若115年2月10日為到期日,請重新提出記載正確發票日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柏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