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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催字第1680號
聲 請 人 富豐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妙蕾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人提出民事聲請公示催告狀所載富豐事業有限公司
之法定代理人簡妙蕾與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內容不符(鄭禾豐),請重新提出記載正確公司法定代理人姓名之民事聲請公示催告狀正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