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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催字第176號
聲 請 人 陳泰安(即陳昭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人僅提出遺產分割協議書影印本,請提出遺產分割協議書正本。(股票公司名稱應為
富邦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而非富邦金股份有限公司)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