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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催字第275號
聲  請  人  瓏山林地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志棟  
代  理  人  林謙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示支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附表:
115年度司催字第000275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民國)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瓏山林地產股份有限公司 陳志棟
聯邦商業銀行營業部
115年1月21日
283,729元
UI8900812
002
瓏山林地產股份有限公司 陳志棟
聯邦商業銀行營業部
115年1月21日
459,449元
UI8900813
003
瓏山林地產股份有限公司 陳志棟
聯邦商業銀行營業部
115年1月21日
48,599元
UI8900814
004
瓏山林地產股份有限公司 陳志棟
聯邦商業銀行營業部
115年1月21日
9,529元
UI8900817
005
瓏山林地產股份有限公司 陳志棟
聯邦商業銀行營業部
115年1月21日
2,611,581元
UI8900819
006
瓏山林地產股份有限公司 陳志棟
聯邦商業銀行營業部
115年1月21日
247,072元
UI8900820
007
瓏山林地產股份有限公司 陳志棟
聯邦商業銀行營業部
115年1月21日
2,446,123元
UI8900821
008
瓏山林地產股份有限公司 陳志棟
聯邦商業銀行營業部
115年1月21日
567,994元
UI8900822
009
瓏山林地產股份有限公司 陳志棟
聯邦商業銀行營業部
115年1月21日
156,974元
UI8900823
010
瓏山林地產股份有限公司 陳志棟
聯邦商業銀行營業部
115年1月21日
251,370元
UI8900828
011
瓏山林地產股份有限公司 陳志棟
聯邦商業銀行營業部
115年1月21日
45,360元
UI8900831

附記:
一、聲請人請將附件之「公示催告注意事項」(含公示催告聲 請公告於法院狀)填妥後,向法院聲請公示催告公告於網站,並於上開文件送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行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二、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即主文第四項所示之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自行檢附本裁定影本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具狀向本院民事庭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