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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催字第402號
聲 請 人 衛玉琦(即衛張文秀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報為何調解筆錄分割之股票總股數(國泰建設
股份有限公司 、寶島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少於股票掛失函總股數,並提出釋明資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