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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催字第424號
聲 請 人 林同棪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宇睿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由股票發行公司簽章出具之股票掛失通知函正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柏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