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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催字第502號
聲 請 人 永怡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玫靜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柏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