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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催字第603號
聲  請  人  盧建男(即盧詹夏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盧冠羽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二、本件聲請人與遺產分配協議書記載受分配之人不一致,應以受分配之人為聲請人,如聲請人有誤應提出正確之聲請狀且需全體聲請人簽章,如有二位以上聲請人可選出一位共同送達代收人代為收件;如遺產分割協議書受分配之人有誤,請重新提出遺產分割協議書正本(內容不得塗改,股票總股數不得少於股票掛失函總股數)。
三、查聲請人提出之遺產分割協議書中福邦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總股數少於股票掛失函總股數,請陳明原因為何,並提出釋明資料。如遺產分割協議書記載有誤,請更正後重新提出(仍應有全體繼承人之簽名或蓋章)。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