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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催字第644號
聲 請 人 張煜鑫(即王馨春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張寶慈之除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