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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催字第921號
聲  請  人  顏裕華(即顏地木之繼承人)

            顏裕健(即顏地木之繼承人)

            顏和鈴(即顏地木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重新提出繼承系統表正本(需載明完整繼承人分支)。
二、查聲請人所提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家事法庭113年度家調字第335號調解筆錄已載明被繼承人所持有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應由兩造按附表四應有部分比例取得權利,請提出由股票發行公司簽章出具且依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家事法庭113年度家調字第335號調解筆錄分配顏裕華、顏裕健及顏和鈴三人每張遺失股票按附表四應有部分比例取得權利之股票掛失通知函正本。
三、請提出被繼承人及已歿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四、請提出全體繼承人(含聲請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
    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五、請提出完整調解筆錄影本(不得闕漏附表四後之文件)。
六、如聲請人有兩位以上,可選出一位共同送達代收人代為收件。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