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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催字第931號
聲 請 人 達康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一士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人提出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金額部分模糊不清,請重新提出經由付款銀行簽章出具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票號KA0218249)。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柏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