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全聲字第11號
聲 請 人 星蓉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瑞珠
相 對 人 歐昭富
歐昭德
歐昭松
童建榮
童科榮
童清傳
童正堂
童木全
童永三
童永昌
童阿笋
童永義
童濬生
童振濠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命相對人即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
轄法院起訴。
程序費用新台幣5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 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為保全對於聲請人之債權請求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准予假扣押(本院114年度司裁全字第2597號)後,迄未起訴,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附卷可稽,則聲請人之上開聲請,於法有據,自應准許。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9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