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全聲字第42號
聲 請 人 佳宸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字佳
相 對 人 華利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美惠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命相對人即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
轄法院起訴。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
9條第1項定有明文。另依法起訴後,債權人撤回起訴或因不合法受駁回之裁定,其結果與未起訴同。
二、查本件相對人為保全對於聲請人之債權請求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准予假扣押(本院114年度全字第712號)後,雖有起訴(本院113年度重訴字第890號),惟其本案業經相對人撤回起訴在案,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附卷可稽,與未起訴同,則聲請人之上開聲請,於法有據,自應准許。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八庭 司法事務官 林政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