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全聲字第44號
聲 請 人 一銀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杜文達
相 對 人 青松樂活科技農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即 清算人 北益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呂政諺
張秀蘭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債權人聲請撤銷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5月4日所為之110年度司裁全字第662號假扣押裁定撤銷之。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即債權人前聲請本院對相對人即債務人以110年度司裁全字第662號裁定准予假扣押,有該案卷宗可稽。茲聲請人聲請撤銷該項假扣押之裁定,依上開規定,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第95條、第8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張軒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