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執字第38162號
債 權 人 全球財務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淑珍
債 務 人 PIDO MARIA ELISA MABUTING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PIDO MARIA ELISA MABUTING對第三人中國化學製藥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惟經第三人函覆前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14年度司執字第1159000042號執行命令扣押在案,此有第三人聲明異議狀在卷可稽,則依前開說明及管轄恆定原則,本件應屬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依前開移轉管轄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