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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拍字第158號
聲  請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陽欣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江美麗
關  係  人  林圳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4,5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
  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 條、第881 條之17分別定
  有明文。次按不動產所有人於設定抵押權後,將不動產讓與
  他人,其抵押權不因此受影響,亦為同法第867條所明定。
  故抵押債權屆期未受清償時,抵押物縱已移轉第三人所有,
  債權人仍得追及行使抵押權。又對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
  但基於信託前存在於該財產之權利、因處理信託事務所生之
  權利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信託法第12條第1
  項亦有明文。信託財產名義上雖屬受託人所有,但受託人係
  為受益人之利益管理處分之,故原則上任何人對信託財產不
  得強制執行。但為保障信託關係發生前已生之權利及因信託
  財產所生或處理信託事務發生之稅捐、債權,依下列權利取
  得之執行名義可例外對信託財產強制執行:一、就信託財產
  因信託前存在於該財產之權利(例如抵押權):二、因處理
  信託事務所生之權利(例如修繕信託財產之修繕費債權);
  三、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得對信託財產強制執行之權利(例
  如有關稅法中明定之稅捐債權)(信託法第12條立法理由參
  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關係人林圳基於民國110年1月5日以其
  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向聲請人現在(包括過
  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借款等債務之清償,設定
  新臺幣(下同)1,44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聲請人,並經登記在案。嗣關係人林圳基於109年12月31日與聲請人簽訂貸款契約書(借據)向聲請人借款1,200萬元,詎相對人未依約履行,依約應清償全部積欠債務,計尚欠本金11,463,263元及利息、違約金未獲清償又林圳基復於114年3月24日將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信託予相對人,並辦妥信託登記。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查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築
  改良物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其他約定事項、貸款契約書(借據)、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個人借貸綜合約定書、貸款契約書變更同意書、帳務明細資料、存證信函暨回執等件影本為證。相對人取得如附表所示之信託不動產既係於本件抵押權設定之後,按諸上開說明,聲請人自得對信託財產實行抵押權而聲請拍賣抵押物。又經本院通知相對人及關係人就本件陳述意見,關係人雖抗辯:抵押貸款並未連續幾個月未繳,只是有遲繳現象,但仍有繳交本金及利息,因景氣不佳,暫時收入不平均,將努力恢復正常繳納,故聲請停止拍賣及異議云云,然本院依聲請人所提證據為形式上審查,本件抵押債權確實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且關係人亦自陳有遲繳之現象,況本件抵押債權之借款期間經變更後至115年1月6日止,是關係人依約應於115年1月6日清償全數本金,關係人迄未清償,亦有聲請人提出之貸款契約書變更同意書影本、放款交易明細資料在卷可參。綜上,可認相對人之債權存在並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是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請一併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或裁定確定證明書,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關係人如主張擔保物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
  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擔保物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
  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
  項準用同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8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陳庭㚬
         
附表:
 土地部分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備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臺北市
大安區
學府
138

55
8分之1

2
臺北市
大安區
學府
139

276
8分之1



 建物部分

編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建 物 門 牌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  物  面  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備考
樓層面積合  計
附屬建物及用途
1
69
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
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0弄0○0號
加強磚造
(4層樓房)
第1層:95.06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