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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拍字第56號
聲  請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紀榮棋  

上列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13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及附表關於「紀榮琪」之記載,均應更正為「紀榮棋」。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
  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8   日
         民事第八庭  司法事務官 林政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