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10238號
聲  請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洪信宸(原名洪瑞聰)即鉉富茶舖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鉉富茶舖(商業統一編號:00000000)歷史登記資料(即簽發系爭本票民國112年2月15日)「時任」負責人之身分資料。
    (查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顯示相對人鉉富茶舖之最新資料其異動日期為民國114年11月4日,故聲請人有釋明簽發系爭本票民國112年2月15日「時任」登記負責人之身分資料之必要)。
二、按票據上記載本法所不規定之事項者,不生票據上之效力,票據法第12條定有明文。而票據法並未規定得記載違約金,故如票據上記載違約金事項,或其形式上雖非名為違約金,但實際上具違約金性質者,應不生票據上之效力。請陳明就聲明中違約金部分是否仍為請求?是否撤回?
    (查本院業於115年5月21日裁定命聲請人就前開事項補正,請儘速依裁定意旨陳報,如逾期未補正,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