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10318號
聲 請 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周偉明、吳志嶸、林雅惠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若系爭本票二紙為同一債權,請更正聲明為請求相對人「不真正連帶」之聲明(即具狀更正聲明「相對人中一人於新臺幣137,500元,其中之新臺幣39,396元及自民國115年4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之範圍內為清償者,其餘相對人於清償範圍內同免其責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柏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