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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10420號
聲 請 人 富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岦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志明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聲請費新臺幣7,500元。
二、請更正聲請狀附表之票面金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柏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