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1054號
聲 請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
非訟代理人 陳豊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海平有限公司、吳有志、陳依君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更正相對人海平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因聲請人於民國115年1月13日聲請狀所載之相對人海平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與本院於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不符,故有更正之必要)
二、請提出相對人海平有限公司之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或其他足資識別法定代理人身分之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柏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