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10702號
聲 請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州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春炎、陳佳慧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陳佳慧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查聲請人提供之相對人身分證字號,查詢戶政系統,系統顯示資料不存在)。
二、請陳明是否撤回對已死亡之人林春炎之請求。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柏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