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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10814號
聲  請  人  飛盟利財務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進立  
非訟代理人  吳清成  
相  對  人  Cecilia Cresmas Ganzale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2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 Cecilla Cresmas Ganzale」之記載,應更正為「相對人 Cecilia Cresmas Ganzale」。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