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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11129號
聲 請 人 格上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楊氏娟即億芫企業行、廖國志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楊氏娟即億芫企業行之商業登記資料(內容需含負責人之身分資料)。非本國籍人士請提出護照影本或居留證影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柏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