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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11444號
聲 請 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胡正彬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正確之請求金額(因聲請人民國115年6月4日聲請狀所請求之金額新臺幣97,816元,該金額大於票面金額新臺幣95,072元,請具狀更正)。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