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120%
100%
80%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11477號
聲 請 人 葉宗琦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凱斯整合行銷有限公司、盧俐靜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聲請費新臺幣3,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柏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