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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11633號
聲 請 人 陳志皇
非訟代理人 曾美寶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回鴻國際有限公司、黃阿鳳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確認並重新陳報本票發票日為115年3月11日之請求金額究為新臺幣1,000,000元抑或新臺幣1,500,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柏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