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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11668號
聲 請 人 亞太普惠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正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洪信彰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人提出之聲請狀所載票面金額與本票影本所載金額不符,請更正金額或提出正確之本票原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柏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