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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11682號
聲 請 人 陳勇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新豐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陳國斌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聲請費新臺幣4500元。
二、請具狀陳明本件是否曾對相對人現實提示票據請求付款?如是,其4張本票之提示日各為何時?(請以特定年、月、日表示)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