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12234號
聲 請 人 亞太普惠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正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羅玉玲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記載之應受裁定事項,真意是否係就本金及利息一併請求?如是,應於本金及利息請求之間記載「及」字,具狀更正為「…新臺幣104,100元整,『及』自提示日起即民國…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