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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13854號
聲 請 人 聯邦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智堅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誠新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陳佩姗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是否係就附表所示之「請求金額」及年息16%計算之利息為聲請?如是請更正聲請狀第一項。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