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13946號
聲 請 人 鴻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善哉機械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本件請求之利息起算日(查聲請狀聲請事項所載之利息起算日為民國115年7月3日,附表為民國115年7月2日,二者不一致而有補正之必要,併予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