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1499號
聲 請 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娟娟
非訟代理人 王浩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Aerkomm Inc.、張勝鈞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Aerkomm Inc.最新公司登記資料及其最新法定代理人登記資料,如其最新法定代理人為本國人者,應一併提出其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